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縣政府工作部門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 > 環保政務 > 環境執法
分享到:
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641號
惠州正順康畜牧發展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74048606T
地址:博羅縣觀音閣鎮伍塘村松元欽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造輝
我局于 2017 年 5月 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總排放口除PH值參照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的一級標準外,其余分析項目執行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表5中(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的珠三角標準值,所監測項目總排放口糞大腸菌群超標0.7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4月13日我局監測站工作人員對該公司總排放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報告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119號,2017年5月15日的詢問筆錄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5月15日
相關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