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640號
博羅縣泰美畜牧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196137964U
地址:博羅縣泰美鎮樓下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沉
我局于 2017 年 5月 1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監測報告粵環境監測LB字(2017)第08號之19顯示:糞大腸菌群數超標1.4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3月27日對博羅縣泰美畜牧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抽測監測報告:粵環境監測LB字(2017)第08號之19,2017年5月18日的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