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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252號
周輝忠(系無照飯店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4413221974******6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小蓬崗村新圍小組東江河堤內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輝忠
我局于 2017 年 5月 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飯店未領取廣東省污染物許可證,擅自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 2017年4月6日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相片、2017年4月6日采樣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097號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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