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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656號
惠州云海鎂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077946048Y
地址:博羅縣泰美鎮板橋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梅小明
我局于 2017 年 6月 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GB14554-93)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中的二級標準,臭味濃度(無量綱):第一頻次超標1.2倍、1.5倍、2.9倍,第二頻次超標1.45倍、0.25倍、1.45倍、2.45倍,第三頻次超標0.65倍、0.5倍、2.55倍、1.95倍,第四頻次超標0.6倍、0.4倍、2.0倍、2.25倍,第五頻次超標0.75倍、0.15倍、1.45倍、1.35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6月15日的詢問筆錄,2017年5月11日惠州市中科華研檢測有限公司采樣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TR1705032,2017年5月11日現場檢查筆錄,2017年11日現場拍照相片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停止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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