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縣政府工作部門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 > 環保政務 > 環境執法
分享到:
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46號
何一波(系無證照鎳氫電池加工廠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4413221974*******4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環勝工業園內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何一波
我局于 2017 年 6月 2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報批環保相關審批手續和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擅自投入生產,未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生產時產生的廢水無處理排放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 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以及現場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三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6月23日
相關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