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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 2017 〕348 號
博羅縣盛鑫洗漂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2441322MA4WL4DG20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九潭佛嶺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海橋
我局于 2017年 6月 2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17年5月26日進行的鍋爐廢氣監測,其中2噸/小時鍋爐廢氣排氣筒(處理后)的二氧化硫超標0.2倍;鍋粵LP0330鍋爐廢氣排氣筒(處理后)的二氧化硫超標0.5倍、氮氧化物超標0.9倍、煙塵超標0.6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6月2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7)第00084號,2017年5月26日現場檢查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6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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