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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549號
惠州市維敏電子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89437436Y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上南村32米工業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瑞春
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17年6月30日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責令停止生產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
2017年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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