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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53號
秦文華(系無證照紙制品廠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1323021979*******1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博羅縣湖鎮鎮新豐村坦克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秦文華
我局于 2017年 7月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報批環評環保相關審批手續,未建成污染防治設施,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至今,檢查時你廠有生產。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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