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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違改決〔2016〕0022號
博羅縣騰進電子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441300400012659
住所:博羅縣湖鎮鎮湖鎮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彭圣錦
電話:18026333939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公司擅自增設的蝕刻線及電鍍線未經審批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的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二、處理依據和處理決定
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責令你單位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改正停止建設(停止生產)。
三、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拒不改正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七十九條第(五)項和公安部、工業和住處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關于印發〈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號)第三條的規定,依法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及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保局或者向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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