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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263號
博羅縣長寧鎮卓越洗漂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102148132G
地址:博羅縣長寧鎮廣汕公路金園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雁鲆
我局于 2016年 9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規定排放口水污染物超過國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1(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及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其中化學需氧量超標0.7倍、氨氮超標0.4倍、總氮超標0.1倍、苯胺類超標3.3倍。
以上事實,有2016年9月28日現場詢問筆錄及監測報告(博)
環境監測(委)字(2016)第00162號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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