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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170號
高振坤(系博羅縣湖鎮鎮無照奶牛場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4414251962*******8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湖鎮鎮埔頭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振坤
我局于 2016年 11月2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在禁養區從事禽畜的養殖,檢查時該場正常養殖。 以上事實,有 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七條 的規定,
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養殖。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的情況進行監督。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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