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縣政府工作部門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 > 環保政務 > 環境執法
分享到:
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 2016 〕 384號
博羅縣園洲鎮飛駿船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315085758H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馬嘶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莫錢發
我局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廠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檢查當天,你廠正常生產,生產過程中的噪聲、生活廢水、有機廢氣、粉塵和電焊工序中產生的煙氣未經處理直排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2016年11月28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和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682號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 11月 30日
相關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