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違改決〔2016 〕9號
惠州市俊達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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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麻陂鎮龍苑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賴志宏
電話:0752-6130929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單位的規定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超過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現在項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珠三角)標準限值要求。
以上事實,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處理依據和處理決定
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國家環保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標排污的行為。
三、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拒不改正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保局或者向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聯系電話:0752-6739662 執法人員:黃婧 劉彩華
受送達人:賴志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