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違改決〔2016 〕34號
博羅縣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91441322722447779D
住所: 博羅縣羅陽鎮水西路15號
法定代表人:曾祥浩
電話:18688303433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公司未經環保審批,擅自投入開工建設,未建成配套設施,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16年5月4日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及相片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處理依據和處理決定
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國家環保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標排污的行為。
三、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拒不改正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保局或者向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聯系電話:0752-6737897 執法人員:張利君 張澤松
受送達人:張鴻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