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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453號
廣東新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1961374115
地址:博羅縣宏博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何國增
我局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規定排放口水污染物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時段一級標準)排放限值,其中10時52分時段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686號,顯示規定排放口的色度超標1.0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3.9倍、氨氮超標0.2倍;12時55分時段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691號,顯示規定排放口的色度超標1.0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5.0倍。
以上事實,有(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686號、(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691號廢水超標詢問筆錄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 12 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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