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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廣東新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1961374115,住所:博羅縣宏博工業區,法定代表人:何國增,電話:18933519989):
2016年12月1日和12月2日,我局環境監察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調查,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686號、第00691號]發現:你單位2016年12月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2016年12月1日10時52分采樣監測,結果顯示:規定排放口的色度超標1.0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3.9倍、氨氮超標0.2倍;2015年12月1日12時55分采樣監測,結果顯示:規定排放口的色度超標1.0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5.0倍)。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2016年12月1日博羅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2016年12月2日博羅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污染源廢水采樣原始記錄表、《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686號、第00691號]及送達回執、排放污染物與排污費繳納金額核定表及送達回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博環責改字[2016]453號)及送達回執和《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13222011132702)等。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和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擬責令你單位在3個月內采取限制生產的措施。限制生產期間,涉水生產設備的使用不得超環評審批的50%,每日生產廢水排放量不得超過40㎡;并且在限產限排期間,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確保生產廢水穩定達標排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要求聽證。你單位如果要求聽證,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書面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要求。你單位如果不提出聽證申請,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不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聯系人:黃雪銀 聯系電話:6630801
地址:羅陽鎮橋東三路66號 郵政編碼:51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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