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縣政府工作部門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 > 環保政務 > 環境執法
分享到: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廣東新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1961374115,住所:博羅縣宏博工業區,法定代表人:何國增,電話:18933519989):
2016年12月1日和12月2日,我局環境監察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調查,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686號、第00691號]發現:你單位2016年12月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2016年12月1日博羅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2016年12月2日博羅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污染源廢水采樣原始記錄表、《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686號、第00691號]及送達回執、排放污染物與排污費繳納金額核定表及送達回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博環責改字[2016]453號)及送達回執和《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13222011132702)等。
你單位的生產污水排污費是12053元。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和按照《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6年版)》環境監管類(一)違反排污監管制度類1-2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規定,擬對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處應繳生產污水排污費數額(12053元)5倍的罰款,即處60265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要求聽證。你單位如果要求聽證,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書面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要求。你單位如果不提出聽證申請,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不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聯系人:黃雪銀 聯系電話:6630801
地址:羅陽鎮橋東三路66號 郵政編碼:516100
相關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