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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385號
王正紅(系博羅縣長寧鎮冠力電子廠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441322600736638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長寧鎮羅村第一工業區廣汕公路邊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正紅
我局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報批環評,擅自投入建設,未建成防治污染處理設施,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16年12月3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字(2016)第4-2號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生產。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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