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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468號
陳財廣(系博羅縣廣興織線廠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441322600******9
組織機構代碼證:L128***0-0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佛嶺新興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財廣
我局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1和表2排放限值,其中化學需氧量超標2.7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1.4倍、氨氮超標1.4倍、總氮超標1.2倍、苯胺類超標0.5倍。
以上事實,有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326號、2016年7月19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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