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縣政府工作部門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 > 環保政務 > 環境執法
分享到:
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205號
惠州金茂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4425261970*******5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663323193Y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張梁洪
我局于 2016年 8月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氰預處理后廢水氰化物超過國家《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排放限值
以上事實,有2016年8月5日調查詢問筆錄、2016年6月21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惠)環境監測(委)字(2016)第213號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 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 8月5日
相關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