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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402號
博羅縣富坤陽極氧化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441322600238113
住所: 博羅縣羅陽鎮小金村
法定代表人: 嚴創鋒
電話:13352612880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單位的含鉻廢水預處理設施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總鎘超標5.0倍,該企業執行廣東省《電鍍水污染排放標準》(DB44/1597-2005)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的基準排水量>(珠三角)標準評價限值要求。
以上事實,有 2016年7月14月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435號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的規定。
二、處理依據和處理決定
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國家環保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三、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拒不改正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環保局或者向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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