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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659號
惠州市奔達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5974636993
地址:博羅縣羅陽鎮小金村龍屋組對門崗地段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趙素波
我局于 2017 年 7月 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排放噪聲污染物超過國家《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噪聲測量值修正》(HJ706-2014)標準:西面廠界外1米監測點超標9個分貝。
以上事實,有 2017年6月12月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17)第00051號、2017年7月13日的詢問筆錄、2017年6月12日的現場檢查筆錄、2017年6月12日的現場拍照相片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五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超標排放噪聲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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