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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112號
長鴻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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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92925377X
地址:博羅縣羅陽鎮義和西區工業城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學珠
我局于 2016年 11月 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規定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總銅、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超過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珠三角)標準評價,其中總銅超標1.6倍,化學需氧量超標0.1倍,氨氮超標1.8倍,總氮超標3.1倍,總磷超標4.6倍。
以上事實,有 2016年10月17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562號、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公司(單位)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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