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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 2016 〕226 號
博羅縣龍溪志富五金電鍍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44132200010088
組織機構代碼證: X1787353-7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博羅縣龍溪鎮白蓮湖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姚志穩
我局于 2016年 11月 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廠含鉻廢水預處理設施排放口總鎘、總鉛和含鎳廢水預處理設施排放口總鉛分別超過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珠三角)標準評價的5.1倍、2.1倍和2.7倍。
以上事實,有 2016年11月2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 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522號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
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
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 11 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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