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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227號
楊剛要(系博羅縣龍溪鎮埔上村無照散熱片加工廠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3729221976*******5
組織機構代碼證: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埔上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楊剛要
我局于 2016年 11月3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廠未領取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檢查當天,該廠生產車間有生產,生產時產生的廢水沒經處理排入下水道至外環境,廢氣經廢氣處理設施后高空排放,噪聲無處理無組織排放。
以上事實,有2016年11月3日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排污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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