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縣政府工作部門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 > 環保政務 > 環境執法
分享到:
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115號
博羅順隆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638371675
地址:博羅縣羅陽鎮雞麻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鏡泉
我局于2016年10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現場檢查時,你(單位)一臺粉碎機有生產,其它生產設備沒有生產,粉塵收集器未運作,生產時產生的粉塵未收集直排外環境,現場在你(單位)車間外、窗戶外可見到外排粉塵,車間窗戶未關閉。
以上事實,有2016年10月25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百二十三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 11月 10日
相關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