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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118號
惠州市金櫳宇塑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441322000112908
組織機構代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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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博羅縣羅陽鎮雞麻地村周建嶺(土名)地段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賴輝明
我局于 2016年 11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 2016年11月15日的現場調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相片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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