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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410號
博羅縣偉德線路板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574470458U
住所:惠州市博羅縣麻陂鎮龍苑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丁樹明
我局于2016年11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總排放口水污染物超過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珠三角)標準評價中總磷超標2.0倍、總氮超標1.5倍。
以上事實,有2016年11月22日調查詢問筆錄、2016年10月13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580號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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