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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166號
博羅新洲皮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441300400004185
組織機構代碼證: 765719746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惠州市博羅縣響水鎮埔頭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文聰
我局于 2016年 11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的總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超過國家《制革及毛皮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6-2013)表2排放限值,氨氮參照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執行表4(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其中化學需氧量超標1.3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0.2倍,氨氮超標2.2倍。
以上事實,有2016年10月17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597號及2016年11月22日現場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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