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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167號
博羅縣五達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00751084575Q
地址:惠州市博羅縣平安鎮第一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姚永焯
我局于 2016年 11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廢水處理設施總排放口廢水中苯胺類、六價鉻執行國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1排放限值,其余監測項目執行上述標準表2排放限值,其中pH值偏堿1.6個單位,化學需氧量超標1.5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1.0倍,氨氮超標0.3倍,苯胺類超標6.0倍。
以上事實,有2016年10月25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629號及2016年11月22日現場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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