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566號
惠州金茂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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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76216431Y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夏寮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張梁洪
我局于 2016年
你公司廢水處理設施總排放口氟化物超過國家《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中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0.5倍
以上事實,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