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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421號
惠州市寶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441322000093579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30402618-9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白蓮湖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鄭傳勝
我局于 2016年 12月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博羅縣環境監測站于206年12月7日進行的廢氣采樣,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6)第00151號,顯示配比、拌料工序廢氣處排顆粒物超標1.6倍,顆粒物排放速率超標127×101倍。
以上事實,有2016年12月7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博羅縣環境監測站于2016年12月7日進行的采樣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6)第00151號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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