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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320號
李錄濤(系無證照寶石加工廠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5115221985*******0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羅陽鎮小金村江新小組2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錄濤
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現場檢查時沒有生產,該加工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染色廢水循環使用不外排;清洗廢水、打砂和打磨廢水經沉淀池沉淀后排放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立即停止生產。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印章)
2017年4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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