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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459號
啟興(博羅)金屬制品廠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6179063123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中崗管理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梁啟忠
我局于 2017 年4月6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廢水規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超過《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水量〉(珠三角)標準,所監測項目總銅超標0.2倍,氨氮超標0.3倍,總氮超標0.1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4月6日的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076號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立即停止廢水超標排放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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