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縣政府工作部門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 > 環保政務 > 環境執法
分享到:
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145號
博羅縣九村江東實業有限公司(恒福·山語海項目):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5536561734
地址:羅陽鎮九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江東自然村大嶺山地段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阮燦華
我局于 2016年 12月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在2016年12月1日夜間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音超過《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表1的夜間排放標準,其中項目南面邊界外1米處1#監測點超標24.3分貝。
以上事實,有 2016年12月1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16)第00041號監測報告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十八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12月14日
相關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