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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129號
惠州邦得生態有機肥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6752133035
地址:博羅縣羅陽鎮小金村塘上小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何偉雄
我局于 2016年 12月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等措施的。
以上事實,有 2016年12月14日的現場調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相片、檢測報告(報告編號EDD10I011460)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中草藥藥渣、谷糠露天堆放的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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