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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 2016 〕223 號
楊麗杭(系博羅縣龍溪鎮古元素眼鏡加工廠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441322600788234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博羅縣龍溪鎮龍崗大道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楊麗杭
我局于 2016年 9月 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未領取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 2016年9月30日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相片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
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停止排放污染物(廢氣)的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對你(單位)的違法事實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 10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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