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059號
三龍(惠州)化纖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510868455
地址:博羅縣柏塘鎮羅塘湖石廟改河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楊丁發
我局于 2017年 7月2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檢查時,該公司鍋爐廢氣處理工序的布袋除塵和水膜除塵工序之間安裝有控制閥門開關,可以通過閥門開關控制廢氣不經布袋除塵處理直接通向水膜除塵處理后高空排放。
以上事實,有2017年7月24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