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356號
博羅縣長寧鎮卓越洗漂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L02148132G
地址:博羅縣長寧鎮廣汕公路金園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雁鲆
我局于 2017 年 7月 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重新編制環評經環保部門驗收,擅自增加生產設備和工藝并投入生產。該廠2016年12月擅自增加了脫水機10臺、筒子缸18臺,打包機7臺、退帶機3臺、染帶機7臺、卷帶機3臺,機漂染工藝(織帶-染色-平整-包裝)
以上事實,有2017年7月12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第十七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增加生產設備的使用。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