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 2017 〕98 號
惠州雙東芙蓉石場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052408825G
地址: 博羅縣羅陽鎮義和天上園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周建華
我局于 2017年 8月 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檢查當天,該公司生產線正常生產,進料口、破碎、篩選處安裝有水噴淋除塵設施,檢查時水噴淋除塵設施未使用。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8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