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761號
博羅縣石灣鎮興龍金屬印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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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肖贛龍
我局于 2017 年8月21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16年度二氧化硫實際核定排放量超過排污許可證可排放量。
以上事實,有 2017年8月21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氣)HZHK2016110303)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與排污費繳納金額核定表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超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