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660號
博羅廣隆實業有限公司(大發紡織印染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617884846U
地址:廣東省博羅縣羅陽鎮水西路19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振龍
我局于 2017 年 6月 2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2017年6月7日規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苯胺類超過國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1:苯胺類超標1.0倍,氨氮、總氮、總磷超過國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2:氨氮超標0.9倍、總氮超標0.9倍、總磷超標0.6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6月29日的詢問筆錄,2017年6月7日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200號,2017年6月7日現場檢查筆錄,2017年6月7日現場拍照相片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