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 2017 〕178 號
博羅縣湖鎮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6904927936
地址:博羅縣湖鎮鎮東風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葉波清
我局于 2017年8月 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排放的總磷、總氮超過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標準限值,總磷超標1.2倍、總氮超標0.1倍;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標準限值,化學需氧量超標0.1倍,氨氮超標0.8倍
以上事實,有 詢問筆錄、2017年7月11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7)第143號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8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