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5號
惠州市和利牌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0568286597
地址:惠州市博羅縣湖鎮鎮湖鎮圍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少文
我局于 2017年 3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規定排放口除苯胺類執行國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1<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主品基準排放量>,其余分析項目執行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其中化學需氧量超標2.6倍,總氮超標0.2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3月2日的現場檢查筆錄和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065號、2017年3月20日現場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