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88號
博羅縣華鴻鑫金屬制品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5645040364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白蓮湖村委員會第五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秀歡
我局于 2017 年 8月 2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建設項目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 2017年8月29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生產。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 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