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353號
惠州順興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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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28754286P
地址:博羅縣福田鎮社區居委會福田中路15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唐九勝
我局于 2017 年 7月 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17年6月8日生產廢水超標排放,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的一級標準,規定排放口氨氮超標4.8倍、總磷(以P計)超標2.9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6月8日現場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203號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7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