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 2017 〕371 號
博羅縣長寧鎮卓越洗漂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L02148132G
地址:博羅縣長寧鎮廣汕公路金園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雁鲆
我局于 2017年 7月 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廠2017年7月12日規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1、表2排放標準,其中化學需氧量超標0.1倍、苯胺類超標0.9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7月28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第00267號、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7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