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697號
博羅縣石灣昌旺漂染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055389105U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黃西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梁栩永
我局于 2017 年 9月 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對暫時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檢查時,該廠的生產車間正常生產,污泥貯存場未設置圍堰、防腐、防滲漏無害化處置設施,污泥貯存場堆放有大量污泥。
以上事實,有 2017年9月13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