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698號
惠州市榮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L0668643XB
地址:博羅縣泰美鎮后背壙小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向志軍
我局于 2017 年 10 月 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檢查當天,該公司有生產。
以上事實,有 2017年10月10日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30天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 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