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084號
長鴻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92925377X
地址:博羅縣羅陽鎮義和西區工業城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學珠
我局于 2017年 8月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通過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檢查時,該公司的生產車間正常生產,現場發現廢水處理設施南側建有一個事故應急池和一個廢棄水池,兩個池子內存放有大量生產廢水,清洗廢水池、TMF處理設施、綜合廢水池接有管道通至事故應急池內,事故應急池設有一個溢流管道通至廢棄水池,廢棄水池設置有一個溢流口連通雨水溝,檢查時,未發現廢棄水池設置的溢流口有水外排,廢棄水池存在滲漏現象。
以上事實,有 2017年8月1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的規定。
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8月1日